四川去年受理合同类投诉2623件 其中涉及商品房投诉占比最高
央广网成都3月14日消息(记者贾宜超)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2016年度,四川全省受理合同类投诉2623件,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2.01%。其中商品房投诉303件,占合同类投诉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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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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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成都3月14日消息(记者贾宜超)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2016年度,四川全省受理合同类投诉2623件,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2.01%。其中商品房投诉303件,占合同类投诉的11.55%,占比最高。合同类投诉集中反映经营者未履行承诺或者单方面排除消费者权利等问题。

  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布的一起案例:2016年1月,消费者朱先生看到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眉山市彭山区的某楼盘可以“无理由退房”的宣传广告后,有购房意向,于是选购了一套商品房并缴纳4万元购房预付款。后因消费者自身原因想退房,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相关事宜未果,消费者投诉到眉山市彭山区消委会。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开发商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承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开发商退还消费者4万元购房预付款。

  据公布的另一起案例:2014年初,四川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宣称:“凡想购买此楼盘房屋者,需先申请加入VIP会员,并交纳会费2万元,购房时可享受优惠。”乐山市井研县消费者张先生有意向购买该楼盘,便于2014年1月25日申请办理了VIP会员,预交2万元入会费。时隔两年之久,该楼盘仍未建设,消费者向开发商申请退还2万元入会费用未果,于2016年4月18日向井研县消委会投诉。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的《VIP会员申请书》中约定“本人放弃VIP权利,无意愿认购此房源者,可在开盘七日后办理退还会费手续”。该项约定的履行是附有条件的,只有等到开盘之后才能实现。楼盘长期不开盘,退还入会费就不能实现,该项条款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之规定,经营者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退还消费者缴纳的VIP会员费2万元。

  针对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他们将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环节的社会监督工作,进一步关注商品房销售中格式合同条款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问题。针对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共性问题,通过依法约谈相关企业等方式促进商品房消费市场健康发展。